本文摘要:
一、公司 nbsp我国的公司只有三种形式: nbsp2、有限责任公司; nbsp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nbsp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资合企业(相对于合伙企业等人合企业),都是投资人
一、公司
 首先讲一件很诡异的事: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于公司的定义!唯一曾经下过一个定义的是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而这部条例已经于1994年被废止——所以现在很多人分不清公司和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立法机关是有一定责任的……其次,另一件诡异的事情是我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原则,而是按照不同所有制和资本性质分别进行管理,于是不可避免出现很多矛盾的地方,另一方面说也就是可以合理利用的地方……简单讲,公司是现代企业组织发展的一种形式,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同时也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可以说,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但是企业,以及企业法人并不都是公司。
 我国的公司只有三种形式:
 1、国有独资公司,这里我们不讨论;
 2、有限责任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性质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资合企业(相对于合伙企业等人合企业),都是投资人(股东)共同投资形成的,投资人以其投入的资金为限,负有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这点上我国和美国不同,不允许分期缴纳;但是,中外合资企业是一个例外,可以分期分批投入。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业务不同,有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中:(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对于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
 凡是投资人,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上,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同时,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 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各自的出资,但是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个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带有浓厚的人合色彩,强调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个也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之间的人合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由全体投资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机构由总经理拟订,董事会决定,所以这个o、那个o啥的都是自欺欺人的面子货而已,只有总经理和董事是真正法律承认的管理者……在决策形式上,股东会中是以每个股东持股多少作为表决权的基础,其中涉及在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问题时,必须经过法定的2/3以上表决权通过,这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币一元,当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使得它在组织管理上有很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地方。
 一、注册资本:同样指登记的实收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二、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或者2/3以上通过——在中国这种情况下,大量以投机为目的的股民根本不关于企业具体经营情况,更不要说自己出钱去参加股东大会,这样就为大股东操纵表决创造了条件;另一点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不需要经过其他人同意;三、董事会和经理:这里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同时,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还需要聘请独立的外部董事;四、上市交易:这部分内容我们暂时先不讲解,如果您的公司已经大到这种地步,我可以再帮你联系更专业的人士……五、公司债券:发行债券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筹资方式——遗憾的是,在中国,一般的公司,特别是初创企业和中小型公司更是不能的事情。公司法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来说,很多关于公司的具体规定尚没有实际的作用。公司的性质当中,最有价值的就是两点:作为企业法人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所以,所谓“有限责任”实际是从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说的,作为实体的“公司”,对于债务,就如同自然人企业中的自然人一样,负有无限责任——如果主体消失,比如自然人逝世,又没有人愿意继承债务,则没有偿还的债务消失;同样的,公司破产后,未清偿的债务也将被勾销——相比之下,当然是破产一个公司代价更小,这个就是公司存在的最大意义之一,替代了自然人承担责任,减少了风险。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我这里给出一个真实的案例,来看这种法人制度是如何解脱个人责任的。
 英国人solmon是一个鞋匠,拥有一个鞋店。1892年他成立了scl有限公司,公司有7个股东,分别是solmon夫妇和5个孩子。公司发行了20007股,solmon认购20001股,其他人每人一股。
 公司成立后第一次董事会决定,由scl有限公司收购solmon先生的鞋店,除了支付价款现金以外,公司还欠solmon先生10000英镑,公司以全部资产为这些债务担保。之后,该公司在经营中又形成了一些无担保的债务,并在第二年就宣布破产清算。当时公司的总资产是6000英镑,除了solmon先生的债务以外,还有7000磅的欠债。在清算时,由于solmon先生的债务有抵押权,其债权优先执行,从而获得了scl公司剩余的全部6000磅资产,公司就此清算完毕而解散,其他债务因此而被撤消……当其他债权人不服而诉讼时,英国衡平法院认为,solmon组建scl公司的动机合法,手续完毕,因此scl公司作为合法组织一经成立就有独立的人格,scl公司的有权对外借债,这些公司的债务与solmon本人无关……--三、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为让外人感到困惑和混淆的地方,很多人说所谓的“一人公司”或者“一块钱注册一个企业”,都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误解和谣传(这其中,没有操守、不学无术的记者们起了很多恶劣的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企业,投资者对于企业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个独企根本不是企业法人,更谈不上公司法人。
 1、在投资者的身份上,首先要求是中国公民,其次规定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当然,应然和实然之间是有差别的,我想大家也知道);2、出资。这里存在严重的谣传和误解。个独法中确实没有关于最低出资额的规定,只是笼统讲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但是任何企业要运行都是要有必要投入的,个独企也不例外,没有足够与拟开展的业务相应的投入,工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在实践中,依照地区、行业不同,实际的最低限额一般在5万-10万之间;在投资方式上,可以以投资者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夫妻双方的家庭财产出资——后果就是如果债务不能清偿时,也需要用家庭财产来偿还;四、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历史要比其他企业形式存在的时间更悠久,也是经济生活中数量众多的组织形式,特别是在专业服务的领域中,大多是采用合伙制。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同样,合伙企业也属于自然人企业的范畴,需要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企业法中特别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1、合伙人。2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样某些职业者不能成为投资人,比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公检法系统人员等;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在其中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事务执行、退伙解散等重要事项;3、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一个是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另一个是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也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这点是因为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彼此的信任和熟悉程度是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4、经营。全体合伙人都拥有经营权,同时,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涉及重大事项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5、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连带性不单体现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同时也体现在合伙人之间。
 也就是说,即使合伙人之间约定了分担债务的比例,债权人依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
 6、入伙与退伙。作为人合企业,合伙企业允许投资人撤资,同时允许新合伙人加入。需要注意的地方是: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依然要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加入后,即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点是法定的。
 同时,为了维护企业团结,合伙企业的另一个特殊规定是在某些情况下,经过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一合伙人除名,按照强制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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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独资企业vs公司
 个独企与公司相比:
 1、出资人不同:一个人vs两人以上;
 2、法律地位不同: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vs独立法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公司财产,并独自对于公司的行为负责;3、投资人管理权限:企业拥有全部权利,自由支配vs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4、风险承担:企业主(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vs投资人以投入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与投资人无关;个独企的优势:1、组织形式简单,受政府控制少,受法律限制也少,企业可以灵活经营;2、投资人对于企业享有绝对控制权;3、最重要的一点——税赋轻。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其企业收入就是个人收入,只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一次税;而公司来说,首先要将会计利润的一大部分交纳企业所得税(最高可到33%),然后投资者收到利润分配后还要再按其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这两重征税以后,中间的金额不是小数目…… :_)个独企的优势,另一个方面讲也是劣势:1、经营风险大,一旦经营不善,会危及到企业主(投资人)自身的个人财产安全;2、单一出资人,限制企业的规模发展;因此,个独企往往更适用于专业性强的个体业务;3、企业与企业主人身关系联系紧密,因此续存期比较短,不利于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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