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传统法权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拓展,我们可以把传统的私法分化,抽象为“外物——所有权”的模式。所谓的“外物”,是相对于人的“内物”(劳动能力)而言的,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之物”,具体可指“存在于人体以外,人力所得以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外物具体可表征为土地、房屋、树木、家具等有体物以及少部分的智力成果等无体物。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通过资本和劳动的结合,创造了大量新的增量利益。那么谁对这部分新的增量拥有索取权呢?财富的增长是资本和劳动的结合才产生的结果,单独的资本是无法产生增量的,这样劳动者凭借其“劳动能力”分享增量利益便是应该的事情了。劳动者作为经济法上的法律主体,凭借对其内在物——劳动能力的所有和利用而取得收益,这种新的权能被称之为劳动力产权。
 一、劳动力产权的基本涵义
 二、劳动力产权理论在我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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