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随着特许经营在国内的迅速发展,特许经营各方面已经越来越重视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对于双方比较敏感的各种费用的缴纳数额等情况,一般都非常仔细,会做比较详细的约定。但是,对于合同提前解除,如何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却较少关
随着特许经营在国内的迅速发展,特许经营各方面已经越来越重视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对于双方比较敏感的各种费用的缴纳数额等情况,一般都非常仔细,会做比较详细的约定。但是,对于合同提前解除,如何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却较少关注,由此引起的各种纠纷,应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下面一则案例则于此相关。
  1998年甲公司予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六年的《特许经营合同》(下城“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签约后,一次性项乙公司交纳特许加盟金20万元;乙公司将其技术和商标使用权有偿许可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交纳加盟金后,乙公司将全套技术资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交甲公司签收;合同同时注明有关资料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合同签订后,双方进入了筹备阶段,甲公司开始招兵买马,进行开业前的准备工作,乙公司则派出技术及设计人员前往甲公司,协助甲公司进行加盟店的选址和装饰设计工作。以后,由于甲公司主观原因以及当地客观环境的影响,甲公司的加盟店历时两年始终没有开办起来。其间,甲公司曾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双方未就解约问题达成协议。甲公司于是在2000年底将乙公司诉之法庭,要求解除于乙公司的合同,退还20万元的加盟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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