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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年新个税 关注2006年的收入变化

    时间:2008-02-16 点击: 收藏 评论 0 条 我要投稿
    相关热点: 变化 收入 关注 个税 新年 纳税 规定 《条例》 扣除 标准
    本文摘要:

    2006年开始了。新的一年,人们继续努力,创造着新的财富,为美好的生活而劳动。2006年,与个人关系最为紧密的个人所得税,也发生了变化。新的个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税前扣减额的提高减轻了个人税负,同时也唤起了人们对个人纳税的关注。于是个人的纳税筹划

    2006年开始了。新的一年,人们继续努力,创造着新的财富,为美好的生活而劳动。2006年,与个人关系最为紧密的个人所得税,也发生了变化。新的个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税前扣减额的提高减轻了个人税负,同时也唤起了人们对个人纳税的关注。于是个人的纳税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有目的的策划和安排,通过合理利用税法规定,减少自己付出——也成为个人理财应关注的理财方式。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世界上不能逃避的只有两件事情:死亡和纳税。不要逃避纳税,但要合法节税。

        当拿到2006年第一张工资条的时候,或许你不会在意,今年所扣的个人所得税比去年少了,但是它确实发生了,只要你的月收入高于800元。 

      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600”带来的变化

        一度备受争议的基本生活成本就是费用扣除标准,最终从800元(部分城市和地区扣除标准不一样,见表一)提高到1600元。这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度的变化。

        此次个税改革后,全国执行统一扣除标准,各地不得擅自改变扣除额度。200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因此,新标准对于不同地方,影响不一,比如对于深圳没有任何影响。

        按照全国大部分地区原来800元的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对于各收入阶层,将有不同程度的减负(见表二)。

        “五险一金”不纳税

        “三险一金”税前扣除之前一直未写进《条例》,不过很多单位目前已经在执行这一政策。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单位扣除的一般是“五险一金”,除了上述“三险”外,还包括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新《条例》明确规定“五险一金”在税前扣除,新《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一条写进《条例》后,更加明确了纳税人的权益。随着个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老百姓最大的基础支出项目如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还贷、保险等等将来也有望纳入扣除项目。

        兼职收入要“双向申报”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这一规定在某些地方或单位在新《条例》出台之前已经得到实施,某外资银行驻中国高层人士在本报发表专栏文章,当第一个月稿费尚未到账的时候,他来电询问稿费状况,原来到了当月税收申报时间,他要将兼职稿费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这一规定,对于挣“外快”的人们,无疑需要特别注意。

        实物收入要纳税

        货币收入实物化的避税方式将不再生效。新《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2万以上:征管重点

        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今后将被列为个税征管重点监控对象。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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