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一、案情介绍申请人(加盟者w女士)与被申请人(某西式快餐特许经营公司)于2000年6月签署了为期12年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依照该合同,被申请人授予申请人为某某品牌加盟商,经营地点在北京市宣武区,名称为某某加盟店。  合同同时约定:申请人须支付特许经营管
一、案情介绍申请人(加盟者w女士)与被申请人(某西式快餐特许经营公司)于2000年6月签署了为期12年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依照该合同,被申请人授予申请人为某某品牌加盟商,经营地点在北京市宣武区,名称为某某加盟店。
 合同同时约定:申请人须支付特许经营管理费,每月按500元定额计算,按季度交付。该合同还对经营场所、设备及半成品的供货方式、商品与服务管理、后续管理与支持、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做了较详细的约定。在合同甲方(指被申请人)的义务中规定了授予乙方(指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的商标、商号、标识、管理模式及商业秘密;向乙方提供某某品牌体系的营业象征及营运手册;在合同乙方的义务中规定了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各种费用与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8000元人民币加盟费、技术培训费,并向被申请人订购了价值若干元的设备及物品。并在随后分两次订购了价值若干元的半成品及消耗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