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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财经大学20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学、刑法学试卷

    时间:2008-02-15 点击: 收藏 评论 0 条 我要投稿
    相关热点: 考试 试卷 入学 研究生 财经 大学 硕士   公司 债券
    本文摘要:

    专业:刑法学、经济法学 重要提示:考生必须将所写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本试题上的任何标记均不作判题依据 第一部分:《经济法学》(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经济法体系2、商业秘密3、金融信托4、自然资源法5、不正当竞争 二、简述(每小题10


    专    业:刑法学、经济法学
    重要提示:考生必须将所写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本试题上的任何标记均不作判题依据

    第一部分:《经济法学》(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经济法体系  2、商业秘密  3、金融信托  4、自然资源法  5、不正当竞争
    二、简述(每小题10分,共计30分)
    1、如何理解经济法对保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2、简述财政法的特征。
    3、试述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20分)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四、案例(10分)
    某麻纺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濒临倒闭。为了保住税收大户,县政府对该公司积极扶持以图其生存和发展。在县政府的帮助下,公司与某大学科研机构挂钩,通过技术转让,生产该科研机构的专利产品“新棉纱一号”,但是生产这个产品需要上新的生产线和其他一些辅助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难以筹集。正当公司经理一筹莫展之际,某机关干部替经理想出一个“妙策”:打报告到县政府,请县政府批准公司发行债券,然后请本县的彩印厂印制上百元的公司债券,将债券抛向社会,就会解决资金问题。经理听了非常高兴,随即付诸实施。2000年8月1日,该麻纺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拟发行90万元公司债券的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彩印厂实际印制了105万元债券,债券票面内容包括:面额500元,年利率17%,企业名称、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后该麻纺公司派员进行了有奖发售,该债券很快发售一空。
    问题:指出某麻纺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第二部分:《刑法学》(共计75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犯罪未遂  2.罚金  3.主犯  4.非法经营罪  5.贪污罪。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计30分)
    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简述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20分)
    试述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四、案例分析(10分)
      曾某是某电力学校一名学生,因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把父母给的钱挥霍一空,并欠学校9000多元学费。学校多次催他补交欠款,他不敢向父母要钱,于是想出了一个“绝招”:请同班的两名同学“绑架”自己来敲诈父母。2001年2月19日,曾让其同学给家中打电话,说:“你们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紧准备1.2万元钱,今晚赶到南昌赎人。”曾的父母接到电话后焦急万分,准备好钱连夜赶到学校,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事后,在公安人员的精心部署和策划下,案情很快真相大白。此案中,人们对曾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曾某不构成犯罪。因为曾某“绑架”的是自己,目的是欺骗自己的亲生父母索要钱财,其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达不到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我国现行刑法对这种以“绑架”自己来骗亲生父母钱财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定罪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对曾某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绑架罪。因为曾某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让他人绑架自己做人质来要挟父母。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定诈骗罪。因为曾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自己被绑架的事实,实施了骗钱行为,且其骗取的财产1.2万元属“数额较大”,所以应按照刑法第266条规定予以定罪处罚。第四种观点认为曾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曾某采取的行为本质上是胁迫,而非单纯的欺骗。
    试分析:以上哪种观点比较恰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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