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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

    时间:2008-02-16 点击: 收藏 评论 0 条 我要投稿
    相关热点: 学位 认证 说明 学历 申请 特别 行政区 居民 教育部 留学
    本文摘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 (针对报考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
    (针对报考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从2000年1月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2003年11月经教育部港澳台办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设立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专门从事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为配合国家司法考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现受理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现对有关港澳居民申请学历学位认证说明如下:
         一、受理对象
        自愿报名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的: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受理范围及须递交的材料
        (一)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香港学术评审局核准的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树仁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公开大学、珠海书院);

        2)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3)《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前,参加非本地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香港开设的学位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4)《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于1997年6月生效后,参加在香港举办的非本地注册课程或豁免注册课程学习所获得的非本地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材料

        1.填写完整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所获学位证书;
        6.学习成绩单(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入学前学历学位证书;
        9.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二) 在台湾地区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在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本人在台湾学习期间居留证明;
        6)所获学位证书;
        7)学习成绩单;
        8)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入学前学历学位证书。

        (三) 在国外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
        1、受理范围
        在所在国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该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本人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持护照(须复印全部出入境记录,空白页不用复印);
        6)所获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学习成绩单(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9)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入学前学历学位证书;
        10)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四)内地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
        1、受理范围
        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在内地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或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2、申请须递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
        2)二寸或小二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3)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5)所获学位证书;
        6)学习成绩单;
        7)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8)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入学前学历学位证书;
        9)所获外文学位证书、成绩单须经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如学位证书或成绩单为中外文对照,则不用翻译。

        (五)港澳居民在中国内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认证范围之内。
        三、申请认证步骤
        (一)申请人领取或下载申请表。每份申请表只可用于一份学位证书认证申请。
        (二)请申请人依照申请办法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表》(港澳居民适用),并准备材料。申请人可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通过电脑录入方式填表。如所填写信息不准确或提供材料不完整,可能会延误申请的办理。
        (三)在备齐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携带全部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
        (四)对于属于认证受理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予以受理,一般在累计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申请人认证结果。
        (五)如有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就认证事宜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因此请申请人务必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络方式,以便及时联系,以免延误办理时间。
        (六)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四、受理认证地点、时间及相关说明
        (一)在北京的港澳居民可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申请。对属于认证范围之内且材料齐备的申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将当场予以受理并留存全套复印件,开出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单。
        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受理办公室(北京语言大学家属区内学一楼117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6:30(如遇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申请人如不便到北京递交申请,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各地设立的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验证点”递交申请材料。验证点在申请材料上加章转递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三)申请资料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五、收费标准及方式
        (一)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每件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360元人民币。
        (二)交费方式及相关说明:
        1、申请人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汇款两种付款方式。为了汇款能够及时到账,请以人民币支付。恕不接受个人支票。
        2、现金支付:仅限于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费用在受理之时收取,并提供发票。
        3、银行汇款:采用银行汇款方式付款的申请人,请将认证费电汇到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成府路支行
        户  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  号: 0132014210001422 (只可汇学历学位认证费,共360元人民币;汇款时须注明认证申请人中文姓名;如同时支付快递费用,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快递名称及金额)
        如需要汇外汇,请汇到以下银行: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
        户  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  号:8864291002000 (只可汇学历学位认证费,共360元人民币;汇款时须注明认证申请人中文姓名; 如同时支付快递费用,请在汇款单上注明快递名称及金额)
        注:如需退款,每笔退款,银行收取相应手续费
        4、请务必在汇款单上注明认证申请人本人中文姓名,并在汇款单附言中注明学历学位认证费360元人民币,以避免汇款单内容填写不准确而延误申请人收到认证书的时间。
        六、认证书的领取和邮寄
        (一)在北京直接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提交认证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携带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领取认证书。请您在领取认证书时,仔细核对认证书上的各项内容,如发现差错,请及时向有关人员指出,以便纠正。如委托他人领取,受委托人必须携带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发票前来办理相关事宜。
        (二)申请人如不便在北京领取学历学位认证书,可以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会在确认认证费已交纳后,将认证书寄往申请人指定地址。
        (三)邮寄的时间及费用:
        中国内地挂号邮寄7-15天;港澳台及国外挂号邮寄15-25天。邮寄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选择挂号邮寄方式,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负担邮寄费用(关于邮寄时间及其他相关业务详情请向当地邮政部门查询)。
        如申请人需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以快递方式邮寄学历学位认证书,请申请人在申请表格内注明“要求快递”字样,并在EMS及DHL两家快递公司中选择服务。快递费用由申请人本人支付,申请人需在交纳认证费的同时另外支付特快专递费:
        EMS中国内地: 20元人民币
        EMS中国香港、澳门:95元人民币(其中包含5元人民币报关费)
        DHL中国香港、澳门:99.45元人民币 (其中包含9.45元人民币燃油附加费)
        上述快递费用均指单件重量不超过500克的文件类快递价格。中国台湾地区及国际快递资费标准详请见EMS及DHL业务资费表。特快专递时间不计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承诺的15个工作日之内。
        七、联络方式
        (一)如有查询,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联络:
        电子邮件:tjzhao@cscse.edu.cn
        传    真:(8610)8230 1166
        (二)如对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的工作有任何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E-mail)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投诉:
        电子邮件:wcheng@cscse.edu.cn
        传    真:(8610)8230 1166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联络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3

        注:港澳居民如已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则无需再次申请学历学位认证。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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