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最大高校综合门户网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注册会员写作
  • 首页
  • 家教
  • 校园
  • 学习
  • 论文
  • 考试
  • 考研
  • 英语
  • 读书
  • 留学
  • 实习
  • 招聘
  • 求职
  • 创业
  • 高考
  • 大赛
  • 专题
  • 交友
  • 日记
  • 相册
  • 壁纸
  • 图库
  • 两性
  • flash
  • 笑话
  • 闪字
  • 培训
  • 商城
  • 电影
  • 音乐
  • 分类
  • 问答
  • 圈子
  • 查询
  • 顶客
  • 社区
  • 您所在的位置:四川大学生联盟 > 学习 > 电子商务 >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自律与他律中求发展
  •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自律与他律中求发展

    时间:2008-02-15 点击: 收藏 评论 0 条 我要投稿
    相关热点:
    本文摘要:

    什么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对于什么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SP),人们有着几种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它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的经营者,信息搜


        什么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对于什么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SP),人们有着几种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它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的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的提供者等等。从技术角度看,它们具有这样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1、为网络信息提供传输、存储和交流的空间与技术支持,它们本身不发布信息;

        2、这种技术支持与服务具有自动性,对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适用,它们不主动分选、归类和取舍任何信息。

        正是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传统的媒体或出版商有所区别:传统媒体对其传播的信息具有主动性和控制力,使得法律赋予其信息审查的义务,而出版商或其他原始信息发布者,更是自然要对其发布的信息负责;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信息面前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使得它们无法选择和取舍信息。这一方面使信息发布和传播变得空前的自由,另一方面这种过度的自由也会伤害到原有的良好的秩序。因此,如何合理定位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角色,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可以看以下案例——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被告是纽约的一个网络服务商,向其用户提供类似“电子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供用户下载的数据库中,有一份电子新闻对其形成了诽谤,并据此起诉该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在该案中,纽约地方法院查明,电子新闻传到被告的数据库后,其用户可以立即下载阅读。但是被告事先并不知道这份电子新闻的内容。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仅仅是信息的传播者而非发布者,并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是纽约地方法院在1991年确立的有关网络服务商对其传播信息所负法律责任的一项规则。

        但是在1995年,这项规则发生了戏剧性变化:被告是一家网络服务商,其经营的“金融谈”论坛具有广泛的影响,原告是一家证券投资银行。1994年,有人在被告的“金融谈”论坛里发表了一个诽谤原告的声明,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诽谤。依据美国法律,如果媒体对传播信息的内容行使了“充分的编辑方面的控制权”时,传媒需要承担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为了证明被告是与报纸类似的信息发布者,原告提出了以下证据:

        1、被告在论坛上发布了言论内容指南;

        2、被告使用了监视软件,该软件可自动搜寻并删除用户发布信息中的侮辱性文字;

        3、被告雇有论坛站长负责审查信件内容;

        4、被告的论坛具有撤除功能,即在站长发现信件内容不当时,可以将其删除。

        纽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既然设置了论坛站长,使用了监视软件,主动行使了决定用户信件内容是否适当的权利,就应承担与该权力相称的义务,即作为发布者对信息内容负责。于是判决原告胜诉。

        该案判决后,网络服务商大哗,认为这使得他们的法律负担过重,不利于网络的迅速发展。为此,美国国会众议院于1995年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的核心在于推行网络自由化,其中规定:网络服务商不因对其所传播的信息行使了编辑行为而负法律责任。但是该法案并未规定网络信息服务商的必要的法律责任。

        看来,这个新生事物着实让立法者头疼。在1998年,美国颁布的保护著作权的法案中,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在版权领域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它们在信息传输、系统存储、超级链接、网上索引、搜索引擎中的不同作用,规定了可以免责的情况。这些规定体现了适当限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原则。而欧盟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规定涉及到了他们服务的几乎全部领域。例如,在信息传输方面,在符合以下规定时,

    0
    顶一下
    上一篇:2004年:全球经济复苏 风险仍然较多
    下一篇:电子商务: 发展前途与政策导向
    责任编辑:战国狂
    • Google
    相关文章
    • [电子商务]抢注域名心得
    •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风险及其防范
    •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的模式综述
    • [电子商务]报喜鸟暗投电子商务拼PPG
    •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新势力不断崛起
    •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不完善仍制约电子
    • [电子商务]卫哲:努力让阿里巴巴成为
    • [电子商务]摩托罗拉开通网上商城系统
    • [电子商务]手机连锁卖场营销求变 试
    • [电子商务]福建省将建国际电子商务应
    最新热门图片
    20秒注册会员,你也可以成写手 你的文章也精彩
    • 电子商务助河北经济由大变强
      电子商务助河北经济
    网友热评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发表评论:(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 请您注意: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您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3.四川大学生联盟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成功学】 【营销学】 【自学考试】 【求职面试】 【网络营销】 【电子商务】 【网上开店】 【搜索引擎】
    最新TAGS
    报告 气化炉 数学 社会实践 女大学生 求职承诺 玩行为艺术 北大 辛酸 西南政法 农村创业 方略 要不要 院花 人大代表 伴我成长 爱 行情 简美妍 第一 炸沉 陆小雅 北京火车票预订 顶级 私密 黄页 杨则维 jj 资格 庆熙大学 风景线 秸秆气化炉 最令人 应试 高校 道歉 100名 论坛斑竹 集锦 何以
    随机推荐
    期待“中国的电子商务一
    谁为即时通信安全保驾护
    电子商务: 发展前途与政
    对网络电子商务合同实施
    浅议电子商务对市场营销
    网络经济风险及其防范
    网络经济的模式综述
    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
    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科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
    中国电子商务的盈利战略
    抢注域名心得
    电子商务论文-电子商务
    跨国石化公司电子商务实
    数字证书体系是中国电子
    论文-商业网站广告经营
    电子商务实战经验七点谈
    B2B电子商务:中国企业
    踏准电子商务中的每一步
    电子商务常见术语
    最新热门
    电子商务助河北经济由大变强
    电子商务助河北经济
    抢注域名心得
    论文:提升企业核心
    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
    创投企业商业计划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
    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
    福建省将建国际电子
    电子商务与传统渠道
    浅议电子商务对市场
    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关于我们]  [网络合作]  [广告服务]  [网站记事]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四川大学生联盟 蜀ICP备05017152号 Copyright © 2001-200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