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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2)

    时间:2008-02-14 点击: 收藏 评论 0 条 我要投稿
    相关热点: 自考 封建 法律 法律思想 思想 儒家 立法 统治 主张 天下
    本文摘要:

    21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内容的基本要点: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采用了无为而治的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②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



      21 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内容的基本要点: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总结秦朝速亡的教训,采用了无为而治的思想,让百姓得以休养生息。②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朝统治者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法,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统治。③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汉初统治者提出了“约法省刑”等一系列对人民让步的思想主张并付诸实施,使社会矛盾有所缓和,出现了政宽人和的局面。④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汉初统治者在“约法省刑”的同时,又主张以农为本,轻徭薄赋,把法律的作用同发展农业生产联系起来,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2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①皇权至上,发自君出。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②应经合义,礼法融合。董仲舒义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③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④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儒家的德主刑辅同礼法融合思想相辅相成,它同样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23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⑴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他特别推崇《春秋》,把它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①《春秋》大一统思想;②更化论;③罢黜百家,统一思想;⑵君权神授,法自君出。董仲舒创造的“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系统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完全适应和满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①天人感应与天罚论;②君权神授,法自君出。⑶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儒家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①君为臣纲;②父为子纲;③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⑷阳德阴刑,德主刑辅。董仲舒为了汉王朝的长治久安,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去代替法家的严刑,系统地论述了德主刑辅说。⑸春秋决狱,原心论罪。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势力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将儒家的经义应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24 杜预的法律思想: ①纳礼入律,礼法合一;②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③区分律、令的界限。他所谓的律,仅指刑法,是专门规定关于违法行为所犯的罪名及对这种行为的惩罚方法的;令指各种规章制度。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晋代杜预的立法思想,就是说,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条文要简约,不要繁密。

      纲举网疏:西晋刘颂的法律思想,纲举主要是要求严惩“大奸犯政”“豪强横肆”的行为;网疏主要是对贤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贵手。张杜律:是张斐、杜预注释的《泰始律》,以礼为本,以经为本,以经注律。他们的注释经晋武帝批准颁布天下,与晋律视为一体,后称张杜律。

      25 刘颂在施政方面的三条总纲:息役、平籴、著信。刘颂重法主张的主要内容:①复肉刑;②纲举网疏;③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

      越名教而任自然:魏晋时期嵇康的玄学思想,嵇康认为自然以名教是对立的,名教不出于自然,而是当权者有意构造出来的,公开要求抉破名教、礼法的束缚。名教:是指儒家提倡的以纲常伦理作最高准则来正名定分的封建礼教,是一种政治理论,并形成一套与其理论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玄学: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是魏晋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是儒道结合的混和体,是一种以道家的虚无来论证儒家纲常的思想理论。

      26 鲍敬言的“无君论”: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其法律观的内容特点是:①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②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③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制。其历史意义:鲍敬言的“无君论”脱胎于老子“小国寡民”的社会图景,复古颂古倾向,同时其中包含着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有不科学的一面,但在一千多年前的古代社会,能直接批评和否定神权政治,揭露批判君主专制的罪恶,又具有合理和积极的一面,在法律思想史上有重要意义。

      27 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汉化改革中的法律思想:①齐之以法,示之以礼;②法为治要,慎刑恤刑;③教随时设,政因事改。存留养亲:是北魏孝文帝创制的制度,指对于身犯死罪的,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符合儒家孝的伦理观念,为后世遵行。

      28 杨坚在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①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②慎断死罪;③行罚不避亲贵;④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开皇律》:是隋文帝在位期间主持制定和颁行的法律,集中体现了杨坚“除削繁苛,以轻代重”的立法主张,对《唐律》《唐律疏议》的制定有重要影响。

      29 李世民集团的主要立法思想:⑴以隋为鉴,安人宁国。李世民亲自经历了隋朝的由盛而衰、迅速灭亡的全过程,深深感受到农民起义的威力,为了缓和统人民的矛盾,制定了安人宁国的方针。在方针的指导下,李世民集团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⑵立法公平,务求宽简。李世民君臣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①既制礼,又立刑;②立法必须公平;③国家法令,惟须简约;④法须稳定,不可数变。⑶慎狱恤刑,务求其“实”。李世民君臣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注重慎狱恤刑,务求其“实”。①慎狱恤刑;②创立九卿议刑制度;③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④反对严讯,务求其“实”。⑷明正赏罚,一断以律。李世民君臣十分重视赏罚对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魏征认为赏用以劝善,罚用以惩恶。所以,赏罚之得失,关系国家的安危。⑸纳谏与执法相结合。李世民的求谏纳谏是和他的举任贤才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①求谏纳谏,以成治道;②各尽其言,群策群力;③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综上所述,李世民集团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并将它们发展为更加缜密和精巧,使之更能适应时势的发展和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虽然这些立法思想促进了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他们的法律和法治思想,仍然是一种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的家天下的思想,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李唐王朝的长治久安的。

      30 《唐律疏义》的法律思想:①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②封建纲常的法律化。《唐律疏议》的基本特点是“一准乎礼”,它将作为封建王朝统治基础的“三纲五常”予以法律化,规定凡对此内容有违背者,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③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疏议把人们分为许多等级,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当贵族官吏犯法时,有八议等减免罪责的规定保护他们。

      封建纲常法律化在《唐律疏议》中的反映:唐律疏议的制定,以三纲为原则,一准乎礼,三纲在法律条文中得以充分体现:①君为臣纲。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②父为子纲。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③夫为妻纲。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31 道统论:韩愈著名的思想观点。为了反对佛教,韩愈杜撰出儒家之道有一个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至孔子、孟子的传授谱系,并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志在阐扬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论,用儒家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这种性三品说,为统治阶级的严刑峻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32 韩愈“道统论”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①君权至上与道统论。韩愈提出“道统论”,来维护君权和巩固封建统治。主张打击藩镇割据势力,宣扬君主至上,加强中央集权封建政府的权力。②圣人“制刑”与天刑说。韩愈认为法律和刑是圣人创造和设立的。他还宣扬天刑说,认为天具有赏善罚恶的能力,如果违背了天的意志,就会受到天的惩罚。③德礼为先,辅义政刑。他认为礼、法同为治国工具,但应坚持“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的原则,强调要恢复和加强礼义的教育,刑罚的目的在于使劳动人民惧怕而减少犯罪,公然把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

      33 天人不相预: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他认为天和人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法起于势:是唐朝柳宗元的法律思想。他从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的观点出发,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他认为国家和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上天有意制造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

      刑、礼、道迭相为用:是唐朝白居易的思想。他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这反映出白居易对传统思想兼容并蓄的开明态度。王叔文改革的主要内容:①抑制藩镇割据势力;②打击宦官势力;③严惩贪官暴吏,推行“用人惟贤” 路线;④减轻剥削,释放宫女。

      34 理学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理学的产生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一代理学家在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同时,还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总结提高,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并使它的核心——三纲五常原则神圣化,以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理学:是宋代形成并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学术思想,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惟主流。在理学家看来,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相适应的封建论礼道德观念。

      35 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 “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朱熹思想中德、礼、政、刑的关系:①德礼为本,政刑为末,但它们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②在德与礼之间,应以德为本,以礼为末;③政是统治的工具,刑是辅助统治的手段;④重视礼义道德的感化作用。

      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朱熹极力主张刑罚以严为本,以宽济之。在朱熹看来,为政严则令行禁止,制止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豪得志,善良的人反而遭殃。①主张恢复肉刑;②限制赎刑;③严惩“奸凶”。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纲常伦理。

      36 《大学衍义补》:是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丘濬的著作。此书以“经世致用”为指导思想,专门论述“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在广泛汇集整理前代关于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丰富资料的基础上,阐发和总结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37 范仲淹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主张:①克服独断、偏听;②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③舍一心之私,执法公证。审刑名的司法原则:①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②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③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三不足”理论:是北宋思想家王安石为推行其变法提出的一种理论。其含义主要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整,是王安石法律思想的闪光之处。王安石的“人治法治统一说”:是指立法离不开贤人、执法离不开贤才。

      38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①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②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③整饬吏治,慎用刑罚;④法在必行,奸无所赦。

      39 完颜雍慎行“议亲”、“议贤”,确立君主最高权威的主张:①明确后族的议亲范围;②缩小宗室议亲的范围;③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④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⑤再次声明,八议制度最根本的一条是“拟请奏裁”,即皇帝说了算。

      耶律楚材的封建法制取代落后习惯法的法律思想:①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②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③统一司法,禁止滥杀。④因地制宜,建立了封建赋税制度。《便宜一十八事》: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40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一种主张。意思是,学校不仅仅是“养士”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这可以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黄宗羲对封建君主及其“一家之法”的批判:①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②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夺和残害;③集中批判君主的独断与专横;④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①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②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③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利;④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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