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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

    时间:2008-02-14 点击: 收藏 评论 0 条 我要投稿
    相关热点: 意见 实施 助学贷款 国家 厦门 学生 贷款 银行 工作 经办
    本文摘要:

    〔〕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厦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现将新的《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厦门市国

    〔〕

     

    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金融机构、在厦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现将新的《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成员名单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银监局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助学贷款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2006年4月24日印发

     

    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

     

    为促进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帮助我市高校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体系

    (一)为保证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重新调整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协调小组由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组成,组长由厦门市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挂靠厦门市教育局高教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办公室为协调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见附件1)。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由厦门市教育局财务处、高教处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定期报告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为管理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见附件2)。

    (二) 各高等院校必须指定一名主要党政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迅速落实并设立独立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指定和授权基层分支机构及部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教育、财政、银行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市属、省属、部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年度指导性计划;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并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工作;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三考核”工作,并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申请贷款学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及拨付办法,审核审批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申请贷款学校要接受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督促,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负责选定经办银行和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初审,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发放和催收贷款,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个人情况的查询,并主动及时反馈学生变动情况及统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经办银行要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要求,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与回收。

    (四)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推动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展。

    二、落实“四定”工作

    (一)定学校。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确定本市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院校名单,每学年公布一次。

    (二)定银行。各普通高校应选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本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已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可以继续保持原有合作关系;目前还没有达成协议,学校无法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经办银行,或由有关机构组织招投标。

    (三)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的范围限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定额度。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金额不超过签约学校收费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校基本生活费标准。

    (五) 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新学年应组织各高校开展学生贷款需求调查测算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核准下达各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并抄送有关商业银行分行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下达计划额度并监督其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计划。

    三、落实“三考核”工作

    (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与厦门市教育局按照“三考核”要求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情况,具体填报表式和要求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通知另行下发。

    (二)各商业银行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责任制,建立对基层分支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考核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在资金与贷款限额方面优先予以保证,助学贷款经营状况暂不纳入综合效益考核范围。

    (三) 厦门银监局要联合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督促检查。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要不定期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对商业银行和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跟踪调查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商业银行以及不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不履行义务的高等院校将予以警告,并直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对警告后仍不落实的,将向省、市政府报告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推广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确保我市贫困家庭新生顺利入学。

    四、贷款管理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4.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5.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诚实守信;

    6.已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有关信用教育,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前,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或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四)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列入贷款合同,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的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五)高校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应按期向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与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情况,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的变更、终止及毕业生债务确认等贷后管理工作,并为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咨询和有关信用宣传教育服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学校应立即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对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其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六)经办银行应及时审核借款学生申请资料,一般应在收到经高校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资料15日内完成贷款的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的应通过高校专设机构(或部门)告之其理由。要简化办理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和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中应写明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借款学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二是借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诺。

    (七)借款学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经办银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一)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二)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建立借款学生违约记录通报制度。按期将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厦门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并将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管理规定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每所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

    六、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申报与拨付

    (一)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教育主管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属高校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不含非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贴息资金列入预算,并根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生额结算,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经办银行应按季准确填报《福建省(厦门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核对汇总表》,并经签约高校核对后,于每季结息日后的7日内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市分行。市属高校由市分行汇总。高校由各经办银行基层行报所属省分行汇总填报《福建省(厦门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汇总申报表》,并按贴息资金来源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教育局或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市教育局根据学校和经办银行市分行提供的报表核实无误后,并经财政审核,将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学校划入由市分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专用账户。

    (四)各经办银行必须如实准确填报贴息资金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银行,一经认定,停止拨付下一季度贴息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银监字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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