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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护名誉丢学位:女博士被导师性骚扰

    时间:2008-02-14 点击: 收藏 评论 0 条 我要投稿
    相关热点: 导师 博士 学位 名誉 维护 性骚扰 法律 行为 女性 问题
    本文摘要:

    北京一女博士被导师性骚扰 为维护名誉反丢学位 2002年1月21日 北京青年报 2001年7月,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可谓是石破天惊。也使得这一早已存在的现象和问题开始纳入

    北京一女博士被导师性骚扰 为维护名誉反丢学位

    2002年1月21日 北京青年报

    2001年7月,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可谓是石破天惊。也使得这一早已存在的现象和问题开始纳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

    也就在不久前,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几位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深圳建邦光电实业有限公司面试时,都遭遇到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在单独同总经理面试时,这几位女同学被要求牵手量身高,抱起来测体重,和总经理一起在办公室跳舞。

    而在记者前往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采访时,还了解到这样的一件事。某社会科学院的一名女博士生因为向院方指控导师对自己进行了性骚扰,不但没有获得名誉和尊严的保护与尊重,反而被扣发博士研究生学位证。

    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的刘巍老师向记者转述了事情的详细经过。洁原是某社会科学院的一名在读博士研究生,在读书过程中,她的老师经常利用授课或探讨学术问题的机会向洁实施性骚扰,在数次婉拒无果的情况下,洁终于忍无可忍老师的行为,向院领导反映了老师的性骚扰行为。此事一被公开,马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本来,洁寄予的希望是能够得到院方领导的帮助,使自己从这种受侵害的遭遇下解脱出来。不料,洁将事情反映出来后,她的导师矢口否认,反而说她是诽谤和诬陷。为此,洁还遭到了院方的处分,她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证被扣发。没有拿到学位证还影响了洁的毕业分配,她最后无奈地选择到郊区的一家单位上了班。

    现在,洁毕业已经有两年了,但她的学位证一直还被扣发,她多方跟学院负责人商量,但是始终协商未果。在这种情况下,洁甚至想到向老师赔礼道歉,承认自己当时太幼稚,误解了老师,但是她又担心,会不会因自己的妥协反倒使对方更会以此给自己加上诽谤的罪名呢?洁真的不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办?

    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性骚扰,洁就读的某社会科学院有什么权力以此来扣发洁的学位证书呢?谁能对此进行界定,使性骚扰问题能够真正地浮出水面,使女性的权益和尊严得到保护呢?

    -交锋一:

    男性的“笑话”、女性的伤害,谁来给性骚扰定尺度?

    对几位应届女大学毕业生在深圳建邦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应聘过程中遭遇性骚扰的事情,该公司的负责人石长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说,之所以在面试时要求大学生们与之有拉手、搭肩、跳舞等动作,是因为公司招聘的是文秘,该职位特别重视形象,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通过询问对方是否愿意唱歌跳舞等,可以用来分析其性格是否胜任此项工作。石长中还认为几位女大学生对此提出性骚扰是“内地人的观念不适应深圳”的表现。

    对此,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和服务中心的刘巍老师气愤地评价说,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如果企业要测试组织协调能力,有很多更加科学的方式可以选择,为什么企业却单单选择了这样一种明显带有性骚扰倾向的行为呢?这显然是在为自己实施性骚扰行为找借口,是一种托词。企业不应打着“招聘方式的选择”是我的主权这一看似合理的幌子来做出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有时主权和侵权其实只差一步。测试应聘者的组织协调能力没有问题,但是企业要选择尊重人的尊严的方式,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再有理由的初衷也会走向事情的反面。

    包括女博士洁的故事,她拿不到学位证,她所就读的单位从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洁对导师的指控,倘若院方确实无法对是否有性骚扰行为做出判断,那也不应当因为此事而扣发洁的学位证,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于性骚扰这一法律有时都尚难断定的事情,单位更不应做出相应的草率结论。

    据刘巍老师介绍说,在《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一书中对性骚扰的解释是: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性骚扰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性骚扰常与其他形式的骚扰交错在一起。这对女性形成了一种敌对的环境,使她们感到被贬低身份,不受欢迎。性骚扰造成其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

    一直到最近,性骚扰的受害者仍然保持沉默,因为她们感到耻辱和恐惧。有一种错误的观念把性骚扰视为性欲的表现,而不看做是对弱者的敌对,是侵犯和乱用权力的表现。而且,美国对法律系统中性骚扰的研究也说明了男性和女性经常对同样的情况有不同的感受。男性的“意图”是讲个笑话,而女性往往会感到被贬低身份和受到伤害。

    正是由于性骚扰的规定不明确,负责西安童女士案件的律师马强说,对这件案子,即使庭审失败,他也不会感到意外。

    -交锋二:

    因为作案隐蔽取证难,法律就保护不了受害者?

    日前,“西安性骚扰第一案”传来结果,在童女士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两个直接证据和7个间接证据之后,法官依然做出判决,童女士败诉。对此,人们不禁要问,法律为何难以保护性骚扰中的受害者。

    对此,刘巍也谈道,对于性骚扰的问题,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有许多无奈。前来我们中心咨询性骚扰问题的女性不少,但没有一起真正走上诉讼程序。每一位咨询者来时都是满怀信心,希望法律能够保护她们的尊严和权利,但是通过我们帮助她们对证据、案情进行分析后,权衡利弊,大家最终都是选择了放弃。甚至有时我们自己也会帮助她们做出这样的选择。因为差不多每一起这类的案件都具有隐蔽性和取证难问题,而法律又是注重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的。对于性骚扰中,最容易的取证方式即录音或是录像,但我国新的《刑法》又规定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录音或录像的证据才能成为法庭证据。这就使得性骚扰的受害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这在目前是一个颇难解决的问题,因此刘巍谈道,要使这类案件得到解决,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应当认识到性骚扰本身的这种特殊性。因为取证难,所以只要间接证据能够和女性的诉说互相印证就应该能够做出性骚扰的判断。

    刘巍老师介绍说,在立法上,也需要一些完善和细化。对于性骚扰问题,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有反对性骚扰的立法,但我国并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当然也可以将对方直接扭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在性骚扰的立法上,专家认为可以借鉴国际的经验。在国外,关于性骚扰的立法相对完备。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的刘东华老师介绍,联合国早已通过了有关保护妇女权利的公约。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中认为:对妇女造成身心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以此威胁、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不论其发生在公共工作场所,还是生活中的行为,均是对妇女的性骚扰。

    美国是最早提出性骚扰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性骚扰问题反映最重的国家。美国人将性骚扰写入法律是1964年的《人权法案》,并在美国公平雇佣机会委员会的法律文件中给予了明确规定,以作为对《人权法案》中性别歧视的一个形式体现:“出于性需求而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行动,性要求,或其他言语上、身体上的性行为,如果在屈服或拒绝之后明确、不明确地影响一个个体员工雇员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令其讨厌的工作环境,即构成性骚扰。”迄今为止,除了美国以外,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对于严重的性骚扰的行为,加拿大、法国等国家还将其定为妨害风化罪,西班牙将其归入侵犯性自由。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有很多起因为性骚扰而给予赔偿的判例。其中4名加利福尼亚妇女因为在工作时经常受到男上司和同事利用低级下流的语言、玩笑和触摸等手段实施的性骚扰,提出赔偿要求后得到220万美元的赔偿金,其中一位获得了130万美元的赔偿。据美国媒体称,这是美国有史以来发生的未经法院审判而达成的数额最大的赔偿协议。这场性骚扰赔偿协议的成功与美国司法界对性骚扰问题的强硬态度有直接关系。

    但是在我国目前有不少人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都认为,现在我国妇女的迫切问题还是生命和健康权利的维护,因此对性骚扰这种危害较小的行为暂时还没有专门立法的必要。

    对此,不少专家都提出了反对意见。曾对中国性骚扰问题进行过相关调查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唐灿老师说,性骚扰的受害方主要是女性。由于社会对待妇女的旧观念作祟,性骚扰的受害者们往往受到强大的心理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她们通常只是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更多的时候是一直忍受下去。她建议应尽快加强相关立法,使性骚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在对西安童女士性骚扰案件进行分析时,我国著名民法专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寇志新教授也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民法典”,对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一些具体的真正有操作性的规定,并且在保护妇女儿童的专门法律中增加相关的细化条款。随着法律的完备细化以及可操作性的增强,妇女的权益和尊严才能得到保证。

    -交锋三:

    生活的压力和生命的尊严,哪个更重要?

    女博士洁最终希望能够与导师妥协,因为勇敢站出来的代价是沉重的。那么,面对性骚扰,女性到底应该怎样选择,是为尊严挺身而出,还是为了工作委曲求全呢?生活的压力和生命的尊严,哪一个更重要?

    和女博士洁有着相似经历的女硕士生蔚说:“我绝对不会选择摊牌的做法,这并不是说我不看重尊严,而是这种做法不但保护不了自己,反而会使自己的名誉利益受到侵害。但是我可以通过行为义正词严地表明我的态度。在受到导师的性骚扰之后,我从此不再单独和导师呆在一起,即使导师要求和我单独探讨问题,我也会叫上师兄师弟一起。”

    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任总经理秘书的费女士也表达了“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观点。她说,每当她出色地完成了一项工作时,总经理都会关心或赏识地拍拍她的肩膀,开始她并不以为意,只当是上司对她的关心。可是后来越来越多和变本加厉的动作使她难以接受,“浑身发冷”。在这种情况下,她几次想发狠离开这家公司,但又舍不得这里的高薪待遇,现在找一份工作真是太难了。她想跟老公说,又怕他不理解,以为自己在勾引上司。而且她说即使她想选择离开公司,也要给老公一个能够交代过去的理由,经过多方权衡,她只好选择了委曲求全。

    陈薇也是在办公室遭遇到了上司的性骚扰,开始她本来希望能够忍气吞声,但有一次,当她和上司单独外出办事时,在繁华商业区的路上,上司居然旁若无人地紧紧握住了陈薇的手。当时陈薇扬起右手就给了上司一记响亮的耳光,说:“我忍受你已经很久了。”后来,陈薇的上司再也没有过骚扰她的行为,陈薇也庆幸自己的反抗。

    刘巍老师认为,对于性骚扰行为,虽然不一定要走进法律程序,但女性一定要勇敢地反抗,很多女性的心态是希望通过忍气吞声或是婉拒使对方能够自觉停止性骚扰,但这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更多的情况下是女性只要不坚决反抗,男性很少会停止性骚扰行为,反而会变本加厉。

    刘巍老师还分析说,实际上,性骚扰和性犯罪只有一步之隔,并且许多性犯罪是从性骚扰开始的,表面来看,性骚扰虽然没有性犯罪严重,但因其日常的频率,给女性造成的伤害同样深重。无数事例证明,与性骚扰者遭遇时,任何紧张恐惧和惊慌失措、胆怯、软弱反应都有可能助长性骚扰者的邪念,加剧他的欲望,并最终导致性犯罪的发生。为此,女性只有加强自尊自爱,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和防卫能力,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希望委曲求全的结果是虽委屈了,却也难求“全”,从这个角度来说,生命的尊严比生活的压力更加重要。(实习记者张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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