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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推出了24项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 《意见》对
青海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推出了24项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就业。
《意见》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从以下方面作出了规定:坚持市场导向,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选拔优秀人才或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的,其缴费年限与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1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满1年的,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接收单位1000元资助。
对服务型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的,将给予减免有关税收等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将给予免征有关税收和免交有关收费等优惠政策。
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教育厅每年从本省高校选拔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实现农业区每个村和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从2006年起,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地方项目计划,每年从本省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募400名志愿者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青年工作和扶贫等工作。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适当扩大规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2年后,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工作。
《意见》还对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基层从事服务的志愿者和在农村牧区、城镇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应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报考公务员和本省研究生的,明确了加分照顾有关优惠办法。《意见》指出,从2006年起,省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报考者当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编制管理的调控功能,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拓宽人才交流机构的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从2006年起连续4年,省编制管理部门每年划拨100名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察;各高校要将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招生规模等内容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把就业率作为考核高校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为到农村牧区、城市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和人事代理服务。 (来源: 青海日报 2005-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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